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实行"三包"的商品,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指定的修理单位应当免费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