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公平、合理履行义务,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