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