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三包"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换货或者退货。 "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