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