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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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检查船艇、车辆、通讯监测设备。 第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滩涂和一切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重要的洄游通道以及船舶避风锚地等停泊场地必须...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并举,资源开发利用与增殖保护并重的方针。 严格控制近...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征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负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向市、...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域、滩涂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水域、...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执行渔业法律...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毁或者围垦养殖的水域、滩涂、渔港或者渔业港湾。 国家因建设需要...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七条 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内陆水域及浅海、滩涂的渔业生产,按照行政区...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八条 凡从境外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亲体、苗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和水产品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的水域环境、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信贷等方面支持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业,鼓励、支持和引导从事...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二条 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船...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收购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或者怀卵亲...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拖网作业。 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不得跨行...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完善水...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资源增殖工作,保护好人工增...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本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 马鲛叉长25厘米,蓝圆鲹叉长...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严禁非法捕捉、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凡...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省各种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 禁止制造、出售电鱼机(器)具。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实施建闸、筑坝、围填等活动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审批环...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本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国有水域、滩涂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致使水域、...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第四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