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拖网作业。 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不得跨行政区域生产。定置作业的时间、场所、网桩数量等,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