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收购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专项捕捞许可证。并按照特许的时间、区域、数量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