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八条 凡从境外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亲体、苗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方可进口。 禁止销售伤残、带病、畸形的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以及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和化学药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