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七条 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