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内陆水域及浅海、滩涂的渔业生产,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跨行政区划的渔业水域、滩涂的渔业生产,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其他海域的渔业生产,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