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毁或者围垦养殖的水域、滩涂、渔港或者渔业港湾。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养殖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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