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域、滩涂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二)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和化学药品,不得使用人用药品; (三)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四)不得危害饮用水水源,不得妨碍农业灌溉; (五)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做好水产养殖用药、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2年;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