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渔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渔业资源增殖养护等的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扶持龙头企业,推行标准化生产,创建知名品牌,提高我省渔业组织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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