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负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技术推广工作。 公安、边防、海警、海关、交通、海事、海洋、环境保护、工商、水务、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