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征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