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二条 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重要的洄游通道以及船舶避风锚地等停泊场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