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本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有关规定和渔业资源状况及增养殖容量的要求,依法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