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和水产品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和水产品免费质量检测,并采取措施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