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信贷等方面支持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业,鼓励、支持和引导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