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本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 马鲛叉长25厘米,蓝圆鲹叉长12厘米,沙丁鱼叉长12厘米,鲳鱼叉长12厘米,鲐鱼叉长15厘米,青鳞鱼叉长7厘米,脂眼鲱叉长8厘米,鳓鱼叉长22厘米,金线鱼叉长12厘米,鲱鲤叉长9厘米,二长刺鲷叉长8厘米,大眼鲷叉长14厘米,真鲷叉长12厘米,鲈鱼叉长18厘米,大黄鱼体长20厘米,石斑鱼体长15厘米,鮸鱼体长15厘米,带鱼肛长25厘米,对虾体长11厘米,龙虾体长18厘米,锯缘青蟹背壳长7厘米,鱼或鱼体长15厘米,蛇鲻叉长15厘米。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及其幼体,应当立即回放。在渔获网产中,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或者其幼体占20%以上的,应当立即停止捕捞。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本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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