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资源增殖工作,保护好人工增殖设施。 在投放鱼、虾、蟹、贝、藻等水产苗种的水域,禁止危害苗种生长的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