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严禁非法捕捉、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凡误捕的,应当立即回放。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