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本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本省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