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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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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