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出版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有关老年人生活的书刊。 青少年组织、家庭、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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