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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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构建和谐海南,根...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出版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投入,建设福利...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新建或者改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建...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过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鼓励捐赠老年福利事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都...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有携带自有财产结婚、再...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居住的权利。 老...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房产、土地、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产权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房...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发放养老...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及时报销医药费,不得拖欠。 各级...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本省老年人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核发的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长寿补助金,具体标...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明示优待...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法律援...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老年人组织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健康...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加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对社会有...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日(重阳节)为本省老人节。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检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有关行...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并...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