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司法鉴定机构对因受不法伤害请求进行伤残鉴定而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老年人,应免收鉴定费用。 提倡自愿为老年人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