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老年人夫妇,享受每人每年不少于6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