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老年人组织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体育部门对开展上述活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