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新建或者改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城市道路、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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