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过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补建,补建规模和标准应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水、用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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