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都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