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有携带自有财产结婚、再婚、复婚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