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房产、土地、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产权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户口迁移等手续时,应当核查老年人签名的相关材料;老年人居住在当地的,应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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