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及时报销医药费,不得拖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患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救助,并提倡社会捐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或通道,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乡镇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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