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本省老年人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核发的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免费使用公共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健身活动; (三)免费进入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 (四)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前款待遇外,还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半价优惠。 70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待遇外,还享有下列待遇: (一)免交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三)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 在本省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优待证,凭核发的优待证享受本条规定的相应待遇。 对因实行优待老年人政策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旅游景点政策性亏损的,由省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或减免有关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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