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检举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行为造成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因其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如因体衰、病残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受理部门应当上门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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