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