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货物,不得将货物交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承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