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进行施工、养护、维修等占道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道路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公示已批准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按时完成。 需要封闭、部分封闭道路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并由施工作业单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遇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停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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