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公共停车场(库)不得占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设置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的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泊位。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位。 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沿线设立的停车场,距离道路边缘不得少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