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处设置障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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