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职能划分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质管理,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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