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安排警力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疏导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聘用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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