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 (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