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