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做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 (六)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七)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 (八)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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