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遗弃报废的机动车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动车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0元罚款,处置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