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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